常見問題
人事處 原住民行政處 地政處 地方稅務局 建設處 文化局 民政處 消防局 環保局 社會處 衛生局 觀光處 警察局 財政處 農業處

請通知環保局處理。

本縣有民眾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有法律疑難,可於每星期三上午10時至12時親至本府馬上辦中心,由本府聘任之律師提供相關法律意見。

俟衛生局造冊後,公所會請村幹事將物資及防疫包立即送達。

三大報因成本考量,不送至其居住地址,僅地方報更生日報願意承接。

返鄉專車是讓旅居在外縣市的縣民返鄉,為利其訂票,且避免年長者代替家人久候排隊,已改為全面網路訂票,無現場購票。
目前於春節、清明、端午、中秋等4個節日辦理返鄉專車,專車詳細資訊可上本府網站查詢。

公所人員獎勵權責在公所,將函文公所妥處

返鄉專車搭乘資格為身分證”U”字開頭或設籍花蓮者、及其直系系血親與配偶皆可搭乘。

1985

一、收到徵集令後,若有徵兵規則附件_「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之事由,無法按時報到入營時,可由本人或具有行為能力之家屬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證明,逕向戶籍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延期徵集入營。
二、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可上役政署網頁查詢。

內政部役政署規劃將役男入營緩急需求區分為「6月可畢業優先入營」、「延緩入營」及「未申請優先或延緩入營」3個入營服役時段,提供役男按個人規劃選擇,並於申請期間至內政部役政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nca.gov.tw/)主題單元(最新消息下方)「役男入營時程申請系統」,以網路方式申請,俾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依序安排入營服役。

役男出境期限屆滿,因疫情影響無法返國服役,得依役男出境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檢具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三級警告國家地區證明(例如機票或居住地等相關證明)免經驗證,申請延期返國,核准延期返國期限2個月。延期期限屆滿,延期原因繼續存在者,得再申請延期返國2個月。

一、服兵役現役期間戰死或因公殞命之軍人及其配偶。
二、服兵役現役期間因病或意外死亡之軍人及其配偶。
三、取得榮譽國民證之國軍退除官兵因病或意外死亡者;其配偶死亡者亦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安厝軍人忠靈祠:
1、判處死刑。
2、在監死亡。
3、逃亡中死亡。
4、自殺死亡。但自殺原因純正或自殺經撫卹有案者,不在此限。
5、有玷服兵役者榮譽致死。

1.申請流程:由申請人備妥身分證件及相關證明文件(退伍令或榮民證及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等),填具安厝申請單,直接向本縣軍人忠靈祠管理室辦理,如符合規定者,按指定位置安厝。
2.夫妻櫃採一櫃雙罐(2小罐)方式安厝,不限制配偶入厝之順序。

須設籍本縣之(1)自然人(2)依法辦妥土石採取業或具砂石買賣商業登記之廠商(3)具有砂石碎解洗選能力業者。上述(1)、(2)參加投標時,需有具砂石碎解洗選能力廠商的委託加工、堆置同意書。

申請書請至本府民政處網站-公共造產科-檔案下載(提貨順序調換申請書)。

請攜帶要申請之車籍資料及駕駛人駕照影本至民政處公共造產科申辦。

辧理國民身分證掛失目前有4種申請方式:
1.於上班時間親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或以電話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掛失國民身分證。
2.於上班時間或非上班時間撥打1996內政服務熱線辦理掛失國民身分證。如人在國外請撥打國際電話886-2-81958151。
3.「自然人憑證掛失」:持有自然人憑證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國民身分證專區」-「國民身分證掛失暨撤銷掛失申請作業(使用自然人憑證)」(網址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3012)辦理掛失國民身分證(24小時服務)。
4.「免自然人憑證掛失」: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國民身分證專區」-「國民身分證掛失暨撤銷掛失申請作業(免自然人憑證)」(網址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3013)辦理掛失國民身分證(24小時服務)。
※辦理掛失後,掛失紀錄會上傳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作業系統」,提供金融機構及社會各界上網查證,以免遭不法人士冒用。請儘速親自辦理補發新證,遺失之舊證始失其效力。

1.按戶籍法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因服兵役、國內就學或入矯正機關收容者,得不為遷出登記。」同法第17條第1項前段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同法第18條規定:「同一鄉(鎮、市、區)內變更住址3個月以上,應為住址變更登記。」又同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
2.如承租人已全戶遷離戶籍地,去向不明,無法催告,房屋所有權人可依上揭規定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將其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地址。

1.姓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可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改名:
(1)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購)、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2)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3)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6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4)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5)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6)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以此款事由申請改名,以3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2.改名須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親自申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備妥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未領證者以戶口名簿代替)、戶口名簿、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改名證明文件、規費新臺幣 50 元及相片 1 張或數位相片(須換領國民身分證時),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之情形,請參照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
※ 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查詢。
※ 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服務→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 上傳數位相片。

1.在臺有戶籍國民,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境滿2年以上未入境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辦理遷出(國外)登記。
2.上開有戶籍國民戶籍經逕為遷出登記者,如欲返臺定居,應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後,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持外國護照入境者,不得辦 理遷入登記。
3.應備文件:
(1)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
(2)國民身分證。
(3)遷入他人戶內者應持遷入地戶口名簿。 (如欲單獨立戶者,應持單獨立戶證明文件,可至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法規與申辦須知→戶政業務申辦須知→設籍及遷徙登記→遷入登記 查詢)。
(4)印章(或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