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項展覽應事先提出申請,申請表件資料應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送達本局美術館,俟審查通過後安排於次年度展出。
二、於每年八月下旬後召開會議,並依創意、技巧、構圖等項目審查。
三、申請展覽者應繳送資料如下:
(一)個展:提供作品照片至少十件或作品集。
(二)聯展(非組織性質):每人至少提供作品照片五件或作品集。
(三)團體展:每人至少提供作品照片一件或作品集。
四、審查通過者,由本局容許展示空間,排定展出日期及免費提供展覽場地,並以公函正式通知;審查未通過者,函覆申請者,但不予退件。
五、申請展覽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免審查,並由本局依實際情況安排檔期展出:
(一)曾任全國性美展之評議(審)委員,備有證明文件者。
(二)申請展出項目曾獲全國性美展前三名,備有證明文件者。
(三)曾獲國家文藝獎、中山文藝獎者或金爵獎者。
(四)應邀在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立台灣美術館舉行個展,備有證明文件者。
(五)經本局專案核准免審查者。
六、欲申請展覽者,可親至本局或寫妥回郵信封並貼足郵資寄至花蓮市文復路6號花蓮縣文化局視覺藝術科索取申請表暨相關表件,或撥本局美術館電話:03-8227121轉204。詳情請上文化局網站查詢。
七、目前因進行耐震補強及修繕等工程,故112年美術館申請展覽將俟工程進度及檔期調整而定,請隨時留意文化局官網,以獲取最新相關訊息(https://www.hccc.gov.tw/zh-tw/News/Detail/1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