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製或輸入劣菸或第7條第3款之劣酒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台幣300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台幣6,000萬元為限。前項劣菸、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上6,000萬元以下罰金。產製第7條第2款之劣酒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上6,00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菸酒管理法第47條)。
二、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劣菸、劣酒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台幣200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台幣2,000萬元為限。前項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劣菸、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前2項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者,配合提供其劣菸、劣酒來源因而查獲者,得減輕其刑,或減輕其罰緩至四分之一(菸酒管理法第48條)。
三、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47條第2項至第4項或第48條第2項產製、輸入或販賣劣菸、酒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金(菸酒管理法第49條)。
四、依法查獲之劣菸、劣酒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