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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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顧及民眾權益,主管機關在開立停車繳費告發單時,均會向本公司索取停車紀錄之佐證相片,以確保告發紀錄無誤,保障民眾。

因當日的資料須於晚上十點後才會回傳到資料庫內,所以當日的停車紀錄是無法查詢的(於國雲公司各服務處或網頁,您所查詢到的停車記錄皆為至前一日止)。

可至花蓮交通隊進行補印催繳單作業,或是於花蓮縣停車費查詢/補印系統查詢後再補印,補單後再憑單至4大超商(7-11.OK.全家.萊爾富)繳費,也可以至本公司各服務站繳費即可。

停車費部份如果確實已繳清,但因繳費日期已超過催繳繳納期限,故還是會收到交通隊的罰單。

按花蓮縣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持有身心障礙者停車證之自小客車,需停放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內,才享有3小時停車優惠,如停於一般車格可享1小時停車優惠。

花蓮路邊停車收費停車格是採用計時計次的方式計算(花蓮縣公有收費停車場停車收費費率標準 第三條規定;及花蓮縣路邊停車收費場委託民間經營停車收費作業辦法 第七條規定)。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300元罰鍰。」,同條第4項後段規定:「第2項欠費追繳之。」故駕駛人須繳交催繳停車費及必要之工本費,未繳其一,即依上述規定予以舉發違規紅單。

催繳單優先以住居所或就業處所作為送達,未申請登錄住居所者仍以戶籍地址作為送達處所,僅寄發一次。

本府與5月12日疫情開始升溫時即請客運業者張貼公告大力宣導,並請搭乘民眾戴上口罩再上車,公告上面明確指出民眾若未依規定佩戴口罩,經場所人員勸導不聽者,將由地方政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裁罰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1.縣道193-本府建設處土木科03-8227171分機425、426
2.省道-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養護工程處03-9962501~8
(1)南澳工務段03-9982161
(2)花蓮工務段03-8230570~4
(3)太魯閣工務段03-8610775
(4)玉里工務段03-8882493
3.各鄉鎮市公所建設課:
花蓮縣花蓮市公所03-8322141
花蓮縣新城鄉公所03-8267223
花蓮縣吉安鄉公所03-8523126
花蓮縣壽豐鄉公所03-8652131
花蓮縣鳳林鎮公所03-8762771
花蓮縣光復鄉公所03-8702206
花蓮縣瑞穗鄉公所03-8872222
花蓮縣豐濱鄉公所03-8791350
花蓮縣玉里鎮公所03-8883166
花蓮縣富里鄉公所03-8831110
花蓮縣秀林鄉公所03-8612116
花蓮縣萬榮鄉公所03-8751321
花蓮縣卓溪鄉公所03-8883118

請民眾提供乘車發生日期、時間、路線編號、站點、司機名稱等具體資訊,縣府將根據民眾提供內容,後續敦請客運業者釐清及改善,改善公共運輸,縣府與民同心齊進。 路線編號3碼(Ex:301、302)為市區客運路線,將由主管機關「花蓮縣政府」要求客運業者改善。 路線編號4碼(Ex:1121、1122)為公路客運路線,可撥打主管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免付費申訴專線:0800-231035或「台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電話號碼:03-8523166,要求客運業者改善。

民衆建議路線增設或調整站點,由主管機關徵詢客運業者設站意願,增加民眾搭乘的便利性。
民眾建議新闢路線之建議,由主管機關納入後續客運路線規劃參考,徵詢客運業者新闢路線經營意願,持續優化客運路網便民通聯。
因應旅客乘車及民情需求時間與發車時刻相符,由主管機關與客運業者溝通排班調度,後續將轉請客運業者研議。
民眾建議增加班次,因涉及客運業者營運成本,由主管機關與客運業者持續溝通逐步增加。 亦請民眾多多踴躍搭乘,鼓勵優質客運。
路線編號3碼(Ex:301、302)為市區客運路線,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政府」
路線編號4碼(Ex:1121、1122)為公路客運路線,主管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

轉運站客運路線包含:國道客運(北花線)、公路客運、市區客運。

蘇花公路的行車管制為交通部公路總局管轄,屬於中央交通政策,本府為地方政府依法配合辦理;但本府將視未來中央與地方相關交通會議,適時提出民眾建議。

花蓮客運的優惠票價路線為公路客運,該優惠為「交通部公路總局」對公路客運路線的補貼,票價優惠為22元,市區客運路線並無此票價補貼,因此無提供此項票價優惠。

(1)南澳工務段03-9982161
(2)花蓮工務段03-8230570~4
(3)太魯閣工務段03-8610775
(4)玉里工務段03-8882493

請留下確切的建議路口名或地址、建議事項。
本府將派員重新檢視現場號誌設置情形、觀察車流情形後再研議調整之。

請撥打本府建設處交通科(03-8246672)。
*請務必留下號誌損壞之確切地點、簡述故障情形,並提供通報人之姓名及電話。

依據花蓮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8條第5巷規定(略以):「…土地建只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主管地政機關鑑定之,地界未經鑑定致越界建築者,由起造人負責…。」爰建築工地是否越界,請起、承、監造人向地政單位申請鑑界。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2條規定:
(屬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者):由各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不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屬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