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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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價稅開徵期間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按年徵收一次。
二、地價稅特別稅率用地及減免稅之土地,申請截限日為9月22日(即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前已核准且使用情形未變更者,不必每年重新提出申請。

一、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可透過電話向花蓮縣地方稅務局、玉里分局(總局:03-8226121分機182-187、玉里分局:03-8882047分機253)申請,或於開徵期間就近至各鄉(鎮、市)申請補發或至稅務局網站(https://www.hltb.gov.tw)線上申辦、視訊櫃臺方式補發繳款書。
二、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於開徵期間使用自然人/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行動自然人憑證 、或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Kiosk)查詢列印繳納單。

地價稅係採總歸戶及累進稅率,將每一個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土地合併歸成1戶,再依地價總額適用該級距稅率,所以每一個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內,僅有1張地價稅繳款書。

一、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二)無出租、無營業等之住宅用地。
(三)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四)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00 平方公尺 ( 90.75 坪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00 平方公尺部分 ( 211.75 坪 )。
(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二、申請期限及方式: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 ( 亦即 9 月 22 日 ) 前,填寫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臨櫃向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或玉里分局提出申請,或透過電話申請,另可運用本局網站(https://www.hltb.gov.tw)線上申辦,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度就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雙方當事人應在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如逾期申報,則以稅捐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核定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於收到土地增值稅繳納通知書後,應於30日內向公庫繳納。

繼承的土地已經依法繳納遺產稅,依照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應先持遺產稅繳清(免納)證明書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查欠。

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的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不論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均應向稅捐機關申報。

土地移轉時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增稅,主要分為一生一次及一生一屋兩種類型,其適用條件為:
一、一生一次:
(一)土地及地上房屋所有權人係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且辦竣戶籍登記。
(二)出售前一年內未供營業或出租使用。
(三)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面積為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7公畝。
(四)該土地地上建物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1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二、一生一屋:現行「一生一次」土增稅優惠不變,增訂「一生一屋」措施,凡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一處房地之換屋者,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於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仍可適用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且不限次數和金額。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
(二)出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三)出售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四)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一、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二、有關「需用土地人證明」,應向需用土地人申請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即可檢具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作農業使用的土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得檢附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文件,由權利人及義務人雙方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於申報書第9欄勾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果沒勾選,則按一般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但可以在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前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權利人及義務人雙方因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經向花蓮縣地方稅務局申報現值,如果要申請撤銷,須由雙方當事人以書面敘明撤銷移轉理由,並檢附原移轉契約書正本及土地增值稅繳款書等有關文件向該局提出申請。

房屋稅1年徵收1次,開徵繳納期間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1個月。課稅所屬期間為前一年的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

一、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定有效期間內,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會依主管機關提供之公益出租人名冊,主動按自住稅率1.2%課徵房屋稅,免由公益出租人提出申請。

房屋稅較去年增加的原因,歸納如下::
一、 課稅月數增加:因房屋稅是按月核課,111年的課稅所屬期間為110年7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止,去年新購買或新建房屋,持有期間未滿12個月,僅課徵持有月份之房屋稅,今年持有期間已滿12個月,須課徵全年度之房屋稅,本年度房屋稅額因此增加;例如於110年1月11日取得房屋,110年期課徵110年1月至同年6月,只需繳納6個月的房屋稅,到了111年期,則需課徵12個月的稅額,導致今年(111年)繳納稅額較去年(110年)高。
二、房屋有增、改建情形:房屋增、改建完成後,向稅捐機關申報增、改建設立房屋稅籍,或經稅捐機關執行房屋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發現房屋已增、改建完成,將增、改建部分併入房屋稅籍課徵房屋稅,造成當年度房屋稅較去年度增加。

房屋稅係按月開徵,營利事業如受疫情影響,縮減營業規模或停業導致房屋營業面積減少,可即時申報使用情形變更,核實由營業用稅率(3%)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或住家用稅率(1.2%或1.5%)課徵房屋稅,以減輕負擔。

於下列期間,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一、電動汽車:自101年1月6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二、電動機車: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一次徵收。但營業用車輛,按應納稅額於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及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分二次平均徵收。

一、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可向花蓮縣地方稅務局、玉里分局(總局:03-8226121分機242-248、玉里分局:03-8882047分機233)或就近至花蓮(玉里)監理站申請補發(花蓮監理站:03-8520852、玉里分站:03-8883355)
,或於開徵期間至稅務局網站(https://www.hltb.gov.tw)線上申辦。
二、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於開徵期間使用自然人/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行動自然人憑證 、或輸入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Kiosk)查詢列印繳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