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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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分割之申請案是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辦理,所以申請人如果對分割登記仍有疑問時,可以檢附詳細資料,直接向耕地所在地的轄區地政事務所詢問。

一、法令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第3項及其施行細則第98條第2項。
二、補償項目:
(一)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
(二)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
(三)按終止租約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地價補償。
前開預計土地增值稅,應按照同條件之私有土地方式辦理。

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撤銷承領收回土地。
(一)冒名頂替矇請承領。
(二)轉讓或出租。
(三)違反使用編定容許使用,經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
(四)農牧用地承領人不自任耕作。
(五)山坡地未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12條或水土保持法第10條規定實施水土
保持處理與維護經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
(六)山坡地超限利用,經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25條或水土保持法第22條第1
項規定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

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回土地另行處理。
(一)死亡無人繼承或繼承人均非農民。
(二)農牧用地承領人喪失耕作能力且同一戶內共同生活之家屬均無耕作能力。
(三)因遷徙或轉業,不能繼續承領。
前項經收回土地所繳之地價除承領人死亡無人繼承依民法處理外,應通知承領人或其繼承人一次無息發還,地上物得限期由承領人收割、處理;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併同特別改良估定價格,予以補償。

依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或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承領公有土地者,承領人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後滿5年始得移轉,且該5年內,除政府實施經濟政策或公共需用,辦理區段徵收或徵收外,不得變更使用。

早期放領公有耕地承領人如有下列各種情形之一,應依承領規約撤銷承領,收回土地,所繳地價不發還。
一、冒名頂替矇請承領者。
二、非自為耕作者。
三、違反規定私自移轉者。
四、除依法令規定外而欠繳地價或土地稅者。
五、依承領規約得撤銷承領之事由發生者。

早期放領公有耕地承領人繳清地價後,如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相當期限催告承領人檢具相關資料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逾期仍未配合辦理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解除放領契約,並退還所繳地價。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同意他人建築使用,係屬土地處分行為,不論其租約期間是否超過10年,均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提經議會同意。至公有土地租賃涉及建築行為時,縱然原已訂定基地租約,如契約書未載明供建築使用,其涉及建築行為時,仍需由管理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區段徵收乃為政府依據都市計畫之規劃、開發新市區、或依特定目的事業之需要,將一定區域內的私有土地全部徵收,重新加以規劃、整理、開發,並興建必要的公共設施後,將可建築用地一部份由原土地所有權人按一定比例領回或優先買回,一部份由政府讓售給國宅或其他需地機關建設使用,剩餘土地辦理公開標售以償還開發成本。與市地重劃一樣,是一種綜合性的土地開發措施。

市地重劃係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都市一定範圍內之土地,全部重新加以規劃整理,興辦各項公共設施,並於扣除法律規定應由參與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供抵繳工程費用、重劃事業費用、貸款利息等所需土地(抵費地)後,按原有土地相關位次辦理交換分合為形狀整齊之土地,重新分配土地所有權人的一種都市整體開發方式。經重劃後之各宗土地均直接臨路,且立即可供建築使用,為增進土地利用及都市建設發展甚有助益的一種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

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其目的在運用民間資源及力量,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加速促進都市土地開發利用。

係將一定區域內不合經濟利用的農地加以重新整理,予以交換分合,區劃整理成一定標準坵塊,並同時配合興修水利,整理改良灌溉排水、配置農水路,使每一坵塊農地均能直接臨路、直接灌溉及直接排水,以改善生產環境,擴大農場規模,增進農地利用的一種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

請自行備妥申請書並附借用計畫書後向本府地政處重劃科申請借用,借用抵費地應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使用完畢後保證金即刻退還。

請自行備妥申請書並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向本府地政處重劃科申請,土地重劃費用證明書之申請需為土地重劃當時之土地所有權人。

一、依照土地法第46條之2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下列順序逕行施測:鄰地界址、現使用人之指界、參照舊地籍圖、地方習慣。
二、另依照土地法第46條之3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在重測結果公告時,不得聲請異議複丈,為了保障自身權益,請務必在通知指界日期到場指界。
三、若重測調查時間無法配合以致未到場,民眾可與地政事務所聯繫,協調可配合時間,以維自身權益。

一、臺灣之地籍原圖大部分係日據時期依據地籍原圖描繪裱裝而成之副圖,因年代久遠,致圖紙伸縮、破損,多已達不堪使用程度,且隨著都市建設發展及經濟快速發達,實無法因應當前高精度地籍測量需求,因此為了建立新地籍測量成果,以切實釐整地籍,保障人民合法產權及配合今後經濟建設規劃種種需要,即由政府辦理地籍圖重測作業,採用最新測量儀器,配合高科技的技術辦理地籍圖重測,重新測製地籍圖,計算面積,以使每宗土地的位置、形狀、地號、地目、面積等與登記簿記載內容一致。
二、在辦理重測作業地籍調查時,相鄰土地因指界不一致所發生的界址糾紛,會先由地籍調查人員就糾紛情形在現場調解或通知關係人在地政事務所協調,如果還不能解決時,再報由本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予以調處。
三、土地所有權人接到調處結果通知倘有不服時,應在接到通知書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確定界址。逾十五日後如未提起訴訟者,則依照調處結果辦理重測作業。

一、有關重測說明會於假日或晚上辦理,本府先前都曾辦理過,惟眾口難調,仍有民眾反應需要照顧小孩、已安排出遊或作息時間,難以配合,故重測說明會目前皆選在平常日白天辦理。
二、另為顧及因故無法到說明會的民眾權益,相關文宣資料會放置於村里長辦公室供民眾閱覽,另在本府地政處及地政事務所網站皆設有「重測專區」,民眾可連結並查詢相關重測資料,若仍有不明瞭之處,亦可打電話至地政事務所詢問。

一、地籍圖重測係依據土地所有權人指界一致之結果施測,由於測量技術及儀器較日治時期精密優良,且數十年來土地因人為或天然地形變遷,界址與原地籍圖不符,加以複丈時公差之配賦,致使重測前后土地面積難免發生增減。
二、地籍圖重測土地坵塊之界址,係由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會同鄰地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認定,其面積僅屬界址範圍決定之事實。重測前後界址或有變更,但此或由於天然地形改變,人為界址移動,或由於測量儀器精度提高,或由於圖紙破舊、伸縮等原因,均為不可避免之技術或自然因素,非政府或測量人員所能克服,土地所有權人依此實地管理,又經實地指界認可,自應視為其原有產權範圍,面積增減僅係依實地測量計算之結果所為之更正釐清,實質上對其原有土地產權範圍並無變動。另參考德、日等重測有成效國家,其政府與人民對土地面積,均以尊重事實為由,向無追補地價之先例,故目前政府對於地籍圖重測後面積減少之土地,並無補償之規定,與鄰地有界址重疊時,可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25號解釋,就溢繳之地價稅申請退稅﹝至多追溯至最近5年﹞。

因事涉民事糾紛,民眾需以司法途徑處理土地佔用的問題,惟在訴訟前應先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取得土地鑑界成果圖及地籍圖等相關資料,確定並證明對方佔用他人土地的範圍的確是您的土地,並且拍照蒐證土地遭佔用的情狀。

一、申請人對於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地政事務所會將再鑑界申請書函送本府,由本府地政處測量科派員辦理。
二、如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
三、另利害關係人對於其所有土地相鄰土地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可以其所有土地地號申請鑑界,並依再鑑界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