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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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徵收條例(89年2月2日總統公布)頒布前,應受補償費之所有權人,因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補償費、所在地不明,而遭提存法院者,依民法第330條規定,債權人對於提存物之權利,自提存後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提存物屬於國庫。土地徵收條例公布後,依該條例第26條規定,存入保管專戶者,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15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其徵收補償費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之;其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者,亦同。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規定,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給之。本府通知應受補償人於指定日期、時間及地點領取補償費,如因故未領取,依同條例第26條規定存入專戶保管。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15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共有分管之耕地,部分被徵收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地價發給完竣前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前,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或應有部分交換移轉登記,不受前項不得分割、移轉規定之限制。故依上開意旨,共有分管之耕地土地所有權人,欲按自己分管部分領取補償地價,需先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或應有部分交換移轉登記,以確權屬。

領取補償費時請攜帶身分證、印章、土地所有權狀及建物所有權狀(或房屋稅籍證明);如果土地或建物有設定扺押權,則請併抵押權拋棄書或清償證明書等親自領取。如不能親自領取,得檢具印鑑證明書、印鑑章、委託書、所有權狀等應備文件委託他人領取,受託人應攜帶帶身分證、印章及上開應備文件辦理代領。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依花蓮縣興辦公共工程用地拆遷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及附表1-12各類查估基準辦理。倘需相關查估標準可至花蓮縣全球資訊服務網/便民服務/政府資訊公開/自治法規與救濟/法規體系/地政類查詢下載。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應以書面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1.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2.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為免除民眾申領補償費舟車勞頓之不便,本府自109年4月1日起全面受理通信申領徵收補償費保管款且金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領款人僅需填妥及檢附下列文件,郵寄送至花蓮縣政府地政處(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文件經審核無誤後,補償費即直接匯入申請人帳戶。 應備文件:
1.通信申請書及未受領補償費領取申請書暨審查表。
2.徵收補償保管款匯入帳戶申請書。
3.土地所有權狀(權狀遺失應檢附切結書)。
4.身分證影本(需切結「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簽章)。
5.存摺影本(需切結「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簽章)。
6.印鑑證明(以1年內核發者為限)。 相關流程表及申請書可至本府地政處網站/便民服務措施下載,或洽本府服務電話8227171分機473~474。

延長服務時段為週一至週五中午12時至13時30分(國定例假日除外),民眾僅須以電話向本府地政處(地價科)預約申請即可。 本府服務電話8227171分機473~474。

為便利行動不便與年長民眾領取徵收補償費,本府自109年4月1日起開辦「徵收補償費發放預約到府服務」便民措施,經受理預約申請後,由本府地政處人員親自到應受補償人家中或醫院,協助填寫領款文件,即可直接將款項匯入帳戶,輕鬆完成領款手續。
一、服務對象:
1.70歲以上長者。
2.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且屬視覺障礙、聽覺機能障礙、平衡機能障礙、下肢肢體障礙、重要器官失去功能或其他障礙等確為行動不便者。
3.持醫院開立之「醫療證明或單據」,有行動不便情形者。
4.其他特殊狀況確有到府服務需求者。
*以上均須應受補償人意識清楚。 二、服務範圍:以花蓮縣所轄行政區為原則。
三、提出申請注意事項:
1. 應繳附文件: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醫生證明、身心障礙手冊…等,擇一檢附)。
2. 申請表單可至本府地政處網站/便民服務措施下載,或洽本府服務電話8227171分機473~474。
3. 應受補償人填妥申請書後,併前述應繳附文件傳真、E-mail、郵寄或親送至本府地政處。
(傳真電話:8242098、E-mail:beam1314@hl.gov.tw,地址:97001花蓮市府前路17號地政處)
4. 申請預約到府服務時間以週一至週五9:00~17:00為限。

徵收通知客製化服務提供下列2項服務: 1.被徵收人提供通訊地址,本府將公文郵寄戶籍地址及通訊地址兩處。 2.被徵收人提供電子郵件,本府將徵收通知郵寄戶籍地址並發送E-mail。 申請方式:相關流程表及申請書可至本府地政處網站/便民服務措施下載,或洽本府服務電話8227171分機473~474。

請依該土地之地段地號查詢地籍資料,查詢方式請至各地政事務所申請謄本或以自然人憑證查詢。或洽本府服務電話8227171分機473~474。

1.請至花蓮縣全球資訊服務網/政府e窗口/ 地政處熱門連結/花蓮縣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
2.洽本府服務電話03-8235650或本縣各地政事務所(花蓮地政事務所服務電話:03-8225135、鳳林地政事務所服務電話:03-8761103、玉里地政事務所服務電話:03-8883171)洽詢。

1.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
2.本府實價登錄申報專線:03-8235650或向本縣各地政事務所(花蓮地政事務所服務電話:03-8225135、鳳林地政事務所服務電話:03-8761103、玉里地政事務所服務電話:03-8883171)洽詢。

1.買賣案件應由買賣雙方共同申報,應於登記案件送地政事務所收件時一併申報,屆期未申報登錄且買賣案件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將按次處罰。
2.租賃案件如委託不動產經紀業成交者才要申報,並由不動產經紀業者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
3.民國110年7月1日(含)後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者適用新法規定,銷售預售屋者(建商或代銷經紀業者)為申報義務人,應在與買受人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日起30日內,完成申報。

可以。例如:某實價登錄案件申報登錄期間最後一日為111年6月5日(星期日),則申報期限可順延至111年6月6日(星期一)。

1.買賣案件應由買賣雙方共同申報,買賣雙方亦可委託地政士代理共同申報。
2.如委託地政士代理申報,其收費金額係由雙方自行議定,尚無一致之標準;另本府已宣導地政士應於事前與消費者協商議定,以避免消費糾紛。如遇消費爭議,消費者可向本府消費者保護官室申訴。

1.國土計畫法第 45 條規定,國土計畫法施行後,應於 2 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第⼀階 段),並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 3 年內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第二階段), 再接續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 4 年內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第三階段)。
2.全國國土計畫於 107 年 4 月 30 日公告實施,花蓮縣國土計畫接續於 110年4月30日公告實施,依前述規定,國土功能分區圖應於114年4月30日前公告,屆時可以確定每⼀筆⼟地的國土功能分區,並且全面施行國土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