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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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噸以上(含)大貨車及聯結車臨時通行證申請書向路權機關(鄉、鎮、市)公所提出,如涉及跨鄉鎮時請向花蓮縣政府提出申請。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二、民眾發現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者,得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向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檢舉。您必須提供的資料如下:
(一)檢舉人真實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交通違規檢舉實名制自108年1月1日起實施,檢舉交通違規須提供檢舉人之「正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等具體相關資料。但檢舉對象如係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
(四)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如照片或錄影等)資料,並請檢具。
三、若欲檢舉交通違規,可電話逕行撥打110報案檢舉,亦可至本縣警察局網站/為民服務/陳情檢舉/交通違規檢舉,或將檢舉資料親送至警察機關提出檢舉。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條之1,明定民眾可檢舉的交通違規項目如下:
第30條第1項第2款、第31條第6項、第31條之1第1項至第3項、第33條第1項第2至4、7、9、11至16款、第33條第4項、第92條第7項、第42條、第43條第1項第1、3、4款、第43條第3項、第44條第2、3項、第45條第1項第1、3、4、6、13、16款、第45條第2項、第47條、第48條第1項第2、4、5、7款、第49條、第53條、第53條之1、第54條、第55條第1項第2、4款、第55條第1項第2款、第56條第1項第10款、第56條第2項、60條第2項第3款
二、另民眾依上述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

向就讀學校或教育部反霸凌專線(0800-200-885)反映,另可陪同小孩至縣警察局少年隊或附近的警察分局偵查隊或分駐(派出)所報案,受理的警察單位將會依照相關法定程序辦理;如果有受傷或其他相關證據(如驗傷單、網路截圖等),也請一併攜帶報案。

一、首先確認雙方身分關係是否為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家庭成員(若非家庭成員即無法聲請保護令)。
二、請民眾攜帶相關文件(如:戶口名簿、驗傷單、驗傷照片、現場施暴後之照片等佐證資料)就近至家中附近派出所、分局或逕向當地地方法院家暴服務處提出聲請。

一、性侵加害人出獄後,應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局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自登記日起每6個月向戶籍所在地警察分局報到。其登記、報到之期間為7年。
二、警方依職責每月不定時,直接(間接)查訪性侵加害人,並查訪其動、靜態資料以掌握行蹤。

您的前男友言行可能涉及性騷擾及恐嚇罪。您可以備妥相關的證據(例如:簡訊內容、對話錄音等)就近至當地派出所報案。

冷靜應對尋求協助,蒐集證據,並提升自我防衛意識,避免接觸對方,不激怒行為人,若遇緊急情況須求救,請直接撥打110或就近至當地派出所報案。

一、可先蒐集證據(例如:錄音、錄影、拍照),孩童若有緊急狀況請撥打110、113或119,或就近至當地派出所報案。
二、兒少經社工評估有緊急安置必要,將緊急安置。

請被害人保留相關證據(例如:拍攝之影片或照片、涉嫌人之個人資訊、對話紀錄、電腦網頁紀錄及社群媒體相關紀錄等),並由家長陪同下,就近至派出所報案。

一、 民眾仍可與各金融機構進行個別協商或請銀行公會協助,以解決債務問題,各金融機構個別協商受理窗口聯絡資料可至金管會銀行局百寶箱網站( http://www.banking.gov.tw/)中,消費者園地的「消費金融債務專區」查詢。

二、 另銀行公會「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委員會」之服務專線為(02)8596-1629。同時衛福部福利諮詢專線電話「1957」,民眾生活如需協助,可撥打利用;若遭遇暴力討債的情事,亦請立即向各地方政府警察局報案。

當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因商品或服務產生民事爭議時:

第一步驟-向金融服務業申訴
(一)您應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許多金融消費爭議的發生可能來自於誤解或者處理不當,金融服務業應有機會對於發生的糾紛採取補救或處理,故當評議中心在受理爭議事件與作出評議決定之前,依規定請金融消費者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
(二)請電洽金融消費者申訴專線0800-789885將有專人為您服務。當您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後,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30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給您。
(三)線上申訴金融消費者得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該中心將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將該申訴移交金融服務業處理,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30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給您。

第二步驟-當第一步驟處理未果,得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請電洽金融消費者申訴專線0800-789885將有專人為您服務,或至至該中心網站(http://www.foi.org.tw/)線上申請。

依據花蓮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在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被占建房屋,如不妨礙都市計畫,追收占用期間使用補償金後予以出租。…」,縣有基地上如有被私有房屋占建,房屋所有人得按上開規定申請承租;有關申請書件得逕向本府索取或至本府網站下載使用,申請書填妥並檢附相關證件後,請逕送本府依規審查。

依據花蓮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5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出租土地承租人建有房屋者,讓售與承租人。…」,縣有基地出租,承租人得按上開規定申請讓售,有關申請書件得逕向本府索取或至本府網站下載使用,申請書填妥並檢附相關證件後,請逕送本府依規審查。

宿舍係屬公用財產,由機關「借用」予機關員工,倘該宿舍無需保留,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庶務科)將該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後移由本府財政處接管,倘該房地不妨礙都市(區域)計畫及無保留供公用使用需要,得依規辦理公開標售。

縣有土地出售價格,係參照財政部102年6月26日台財產估字第10200165300號令修正之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第二點規定:「國有財產估價之標準,應參考市價查估。前項所稱市價,指查估國有財產價格當時之市場價值。」辦理,換言之,即按一般市場交易價格辦理出售。

一、農民或原住民於都市計劃農業區、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生產可供釀酒農產原料者,得於同一用地申請酒製造業者之設立;其製酒場所應符合環境保護、衛生及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且以一處為限;其年產量並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一定數量,亦不得從事酒類之受託產製及分裝銷售。
二、依前項規定申請酒製造業者之設立,應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經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領得許可執照者,始得產製及營業;其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文件、條件、產製及銷售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菸酒管理法第11條)。

產製、輸入或販賣私菸、私酒,因其對國民健康之妨害重大,「菸酒管理法」中明定有罰則。至於產製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不罰,所稱「一定數量」財政部99年3月5日台財庫字第09903504870號公告如下:
一、產製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者,不罰。所稱「一定數量」如下:
(一)產製私菸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5公斤。
(二)產製私酒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100公升。
二、前點所稱之私酒半成品,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未超過百分之0.5者不計入;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0.5且經澄清過濾者,以數量之二分之一計算。

一、產製或輸入劣菸或第7條第3款之劣酒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台幣300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台幣6,000萬元為限。前項劣菸、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上6,000萬元以下罰金。產製第7條第2款之劣酒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上6,00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菸酒管理法第47條)。

二、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劣菸、劣酒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台幣200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台幣2,000萬元為限。前項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劣菸、劣酒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前2項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者,配合提供其劣菸、劣酒來源因而查獲者,得減輕其刑,或減輕其罰緩至四分之一(菸酒管理法第48條)。

三、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47條第2項至第4項或第48條第2項產製、輸入或販賣劣菸、酒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金(菸酒管理法第49條)。

四、依法查獲之劣菸、劣酒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2項)。

發放日期:每月1日。若逢假日則順延至第1個上班日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