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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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逕撥縣警察局110報案專線,警方會立即派員前往處理;轄區警察分局加強實施臨檢,全力執行查察、取締工作,以防制不法賭博情事,維護善良社會風俗。倘對業者有從事賭博行為不法情事之具體情資、證據,請向警察局督察科提出檢舉,另對處理結果有任何疑問,請您與轄區警察分局一組承辦人聯繫 (花蓮:03-8328418;吉安:03-8514233;新城:03-8611751;鳳林:03-8763564;玉里:03-8880081)

警察局對於監視器影像之調閱訂有規定,除警察機關偵辦案件外,民眾或其他非犯罪偵查機關為發現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之行為(如竊盜)而有調閱之必要者,得依規定指明特定時段或與自已利害、案件有關部分,填妥申請書,向警察分局申請或向派出所申請轉由分局核可後調閱。

查詢申請進度,請點開內政部警政署入山申請網頁,點選「進度查詢與取消作業」在右邊欄位輸入申請人身分證字號、email及及輸入申辦日(非登山日期)之後點選查詢,會出現該筆申請單,再點選查詢即可確認申辦情形(審核中或已辦理完竣)。

於活動日前6天,填寫申請書、代理人同意書、糾察隊名冊,如申請集會應加附場地同意書,如申請遊行應加附遊行路線圖,至各轄區分局申請,遊行路線如跨越2個轄區分局,則至縣警察局申請。

立即通報110與119 (警察局與消防局)。依精神衛生法第32條規定: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衛生局),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民眾發現前項之人時,應即通知當地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

一、民眾親至本局臨櫃申辦。
二、民眾自行前往警政署網站申請。
三、前往本局各分局第三組申請,申請人自行提供掛號信封即可郵寄申請人指定地址。

備好您太太的照片及身分證明文件,去附近派出所報案,員警會對您做簡單的筆錄,輸入警政署案件管理系統,尋獲後會通知你。

儘可能提供對方詳細資料,包括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特徵等,到派出所請求協尋,員警會通報並協助您找人,尋獲後會請對方主動與您聯繫,若對方不想與您聯繫,警方就不能將資訊提供給您,請您見諒。

一、可申請自願捺印指紋者:身心障礙者、發展遲緩兒童及少年、精神病患、失智老人。
二、家屬或申請人請先與下列各區域承辦人聯絡約定時間,再自行前往下列機關捺印,須攜帶戶口名簿或身心障礙手冊以核對身分。
三、申請人為自願捺印指紋者本人之家屬、監護人或輔助人時,應帶領本人共同前往辦理。
四、社福團體或相關機構累計10人以上,可申請警察局派員前往辦理。
五、各區域聯絡人及可捺印地點:
(一)花蓮縣警察局鑑識科 :警務員陳庭粢/03-8220511 (二)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警員楊舜閔/03-8322079
(三)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警 員李昇叡/03-8528616 (四)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警員侯賢擎/03-8611293
(五)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偵查佐朱柏禎/03-8762292 (六)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警員濮傳瑜/03-8883854

請逕撥縣警察局110報案專線,警方會立即為您處理。

請逕撥縣警察局110報案專線,警方會立即展開查處。

接獲詐騙集團電話可速打110或165反詐騙專線報案求證或就近至所轄分局或派出所報案,以做為案件偵辦依據,以利警方向電信機構、金融機構據以辦理斷話或警示帳戶。

請先以電話向該提款卡、信用卡金融機構辦理掛失,並至就近派出所辦理遺失物手續。

請您立即至派出所製作筆錄,要提告的話,並請一併攜帶驗傷證明,到所辦理。

警方所提供之交通事故初步分析表,僅是提供當事人參考,若有異議,當事人得於事故發生當日起六個月內逕向發生地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本人攜帶身分證、執業駕照、近三個月2吋照片及300元報名費,至縣警局交通警察隊辦理報名。

審驗:每年審驗一次,審驗期限為出生月份前、後一個月。(如出生月份為2月,審驗期限為1月1日至3月31日止)
換證:未滿65歲為每三年換發,65歲以上至70歲則為每年換發。

依110年3月1日施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前項通知單應載明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三十日或已逾應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三十日內到案。即在您收受舉發單後30日內繳款,您可以採用下列方式繳款:
(一)親自至到案處所或各地監理機關繳款結案。
(二)可以到萊爾富、7-11、全家超商列印違規資料,櫃檯繳費結案。
(三)上監理服務網站www.mvdis.gov.tw,利用網路繳費。

當事人如不服回復之裁決結果時,得提起行政訴訟,惟先洽處罰機關(管轄監理機關)開立裁決書,於收受裁決書之翌日起30日內,以司法狀紙敘明理由並連同裁決書及其他足資佐證資料等,送地方法院審理以資救濟。

有關標誌、標線及號誌設置之相關問題,其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政府建設處交通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