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運用信用卡、約定轉帳、自動櫃員機(ATM)、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晶片金融卡、電子支付帳戶或便利超商KIOSK補單等方式繳稅者,不再主動寄送紙本繳納證明書;如有繳稅證明需求,可洽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寄發或持自然人/工商憑證/已註冊之健保卡登入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申請。
二、如需要每年定期收取繳納證明,申請管道有:
(一)以書面、臨櫃、電話或傳真方式項地方稅務局申請。
(二)至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以電子方式傳送繳款書、轉帳通知及證明服務」,申請成功,年年適用,惟應於各稅開徵2個月前申請,且電子信箱需經驗證通過,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度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