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之地籍原圖大部分係日據時期依據地籍原圖描繪裱裝而成之副圖,因年代久遠,致圖紙伸縮、破損,多已達不堪使用程度,且隨著都市建設發展及經濟快速發達,實無法因應當前高精度地籍測量需求,因此為了建立新地籍測量成果,以切實釐整地籍,保障人民合法產權及配合今後經濟建設規劃種種需要,即由政府辦理地籍圖重測作業,採用最新測量儀器,配合高科技的技術辦理地籍圖重測,重新測製地籍圖,計算面積,以使每宗土地的位置、形狀、地號、地目、面積等與登記簿記載內容一致。
二、在辦理重測作業地籍調查時,相鄰土地因指界不一致所發生的界址糾紛,會先由地籍調查人員就糾紛情形在現場調解或通知關係人在地政事務所協調,如果還不能解決時,再報由本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予以調處。
三、土地所有權人接到調處結果通知倘有不服時,應在接到通知書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確定界址。逾十五日後如未提起訴訟者,則依照調處結果辦理重測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