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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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社區須為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再生社區(目前花蓮縣已核定35個,輔導中3個),由每年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向中央申請核定執行項目及優先順序。前項補助,不含土地取得費用。
2.農村再生計畫自106年度起納入地方政府共同執行,地方政府主要推動包含3計畫:
(一)「花蓮縣農村總合發展計畫」:計畫整合縣內資源及政策,透過由上而下的規劃,對社區產生加值發展效果,以主題式、跨社區、大整合角度,呈現跨區域農村產業、景觀、生態、旅遊、文化等整合發展,持續陪伴農村發展。
(二)「社區年度執行計畫」:自106年度起由地方政府統籌辦理,考量農再社區個別提案之必要性及公共性,由下而上自主提出軟硬體計畫需求,透過地方政府及專案管理團隊輔導社區,使產業朝向六級化發展、農村文化保存傳承與延續在地生態保育,引導社區環境改善與公共空間的活化提升農村生活品質,透過此計畫以達社區三生展之最大效益。
(三)「農村社區培根計畫」:輔導社區上課及實作共4階段92小時,結訓後提出社區「農村再生計畫」。

1.補助對象:申請人應為通過有機農產品(含轉型期)驗證,或經農委會審認通過之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登錄有案之友善環境耕作者,並以下列各款為限:
(1)農民。
(2)產銷班、農會、農業合作社、農場、以農委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農業團體。
(3)農企業(僅限申請農產加工設備)。
2.補助額度:依實際購置設備費用或採購合約價格,按共同使用1/2、個別使用1/3之原則補助,但不得超過農糧署所定累計補助經費上限及各項機械補助上限;屬小型農機補助計畫或大型農機補助計畫範圍之農機設備,另依其規定辦理。
3.申請程序:申請人需填具申請表,向輔導單位提出申請,彙整後函送花蓮縣政府,再函送農糧署東區分署進行初審(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單位列席或派員實地勘查),東區分署將初審結果函復花蓮縣政府據以研提計畫後,送東區分署複核後,再函送農糧署複審及核定。
4.核銷程序:受補助者於購置設備後1個月內,應向輔導單位申請驗收,輔導單位驗收人員應於1星期內辦理完成並作成紀錄,並依實際支用情形掣據,併同支出原始憑證(如發票正本)、契約、驗收紀錄、執行成果報告(契約、驗收紀錄、執行成果報告可用影本,並蓋與正本相符)及相片函送花蓮縣政府請撥經費,以共同使用補助比例辦理者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補助對象:
(1)農民。
(2)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農場、畜牧場、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但學校、公營機關(構)所經營之農場、畜牧場,不予補助。
(3)農企業。
(4)其他經農糧署通知得補助對象。
(5)受理對象為「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含轉型期)」所載農產品經營業者戶籍(登記)地址位於花蓮縣者。
2.補助額度:
(1)農糧署補助標準:農民、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農場、畜牧場、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按其年度實付總金額補助90%。農企業按其年度實付總金額補助50%;其他經農糧署通知得補助對象則依其所定補助比例。
(2)花蓮縣政府補助標準:依農糧署有機農業生產與驗證輔導計畫核定補助項目為準,「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含轉型期)」所載農產品經營業者戶籍(登記)地址及驗證土地均位於花蓮縣者,驗證及檢驗費用扣除中央補助款後,剩餘原應由農產品經營者自行負擔之配合款,由花蓮縣政府公務預算以編列計畫配合款方式補助差額。
3.補助款申請、報送及審撥程序:
(1)作業時間:第一季110年11-12月至111年1-5月間通過有機(含轉型期)驗證者,請驗證機構於111年6月10日前將資料送達花蓮縣政府審查;第二季111年6-9月間通過有機(含轉型期)驗證者,請驗證機構於111年10月10日前將資料送達花蓮縣政府審查。111年10-12月間通過有機(含轉型期)驗證者,配合資料送審作業調整,併入明年(112)年度第一階段辦理。
(2)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向驗證機構提出申請,驗證機構彙整戶籍地址位於花蓮縣之申請書連同檢附報送文件,於期限內製作請領清冊核章後,送交花蓮縣政府核撥補助款。

1.通路消費端部分:目前消費者購買花蓮有機農產的通路越來越多元化,有些是透過有機農友們自行組成的實體農夫市集販售,如:花蓮好事集每周六上午9:00~12:30在花蓮市鐵道文化二館,每周六~日在台北希望廣場與花博農民市集都可以直接面對農友採購新鮮有機農產品。有些則是交由有機通路商、大賣場、有機商店等實體通路進行販售,如:花蓮市農會的農民直銷站、壽豐農會超市與統冠超市合作的生鮮蔬果區、全聯美崙店的農家直採專區、里仁和棉花田部分的有機專賣店、家樂福和愛買有機專區等。另外也有些是自行或委託民間企業透過網路平台進行銷售,如:壽豐鄉農會在網路上推銷的有機蔬菜箱、花蓮市農會的花蓮無毒農業網路商城、東風企業的經典有機蔬菜箱。
2.餐廳業者同樣可以在以上通路採購,如果需要大量採購,目前想直接從花蓮市果菜批發市場批發到有機蔬菜是有困難的,因為價格因素問題,有機農友不太願意交到花蓮市果菜批發市場進行拍賣或是簽訂國軍有機蔬菜供應契約。比較好的方式是跟花蓮市農會或壽豐鄉農會大量採購,好處是降低單一農戶供應不穩問題,有機安全性較容易確保。另外也可以直接和農友契作採購。

花蓮有機小農可以跟花蓮市農會簽約在農民直銷站上販售其自產有機農產品,或在全聯洽談在農家直採專區販售有機農產,可與里仁、棉花田等有機有機專賣店洽談,也可以送往花蓮縣蔬菜運銷合作社供國軍課交給國軍使用,另外也可以跟有機通路業者洽談契作事宜,或自行在各大電商平台進行銷售,以擴大銷售通路增進收益。

違規情形如下:
一、農產品經營者使用禁用物質,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含有禁用物質。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農產品未經驗證合格,以有機、有機轉型期名義或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方法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四、以有機為其名稱之全部或一部分之非自然人農產品經營者,其販賣之農產品有未經驗證合格或進口審查合格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五、有容器或包裝之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未依規定標示或標示不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六、散裝販賣之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未依規定展示相關事項。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七、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違反有關標示、展示之事項、方式之規定。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八、農產品未經驗證合格,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九、驗證合格農產品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違反有關標章規格、圖式或使用之規定。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十、農產品經營者違反主管機關所為停止以有機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之處分。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有機農產品」
一、對象:
1. 有機農民、農民團體、農企業。
2. 創新之展示、宣傳及拓銷活動:農民團體、以農委會為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之法人團體、農企業。
二、獎勵標準:有機農產品包裝設計,獎勵比率不超過1/2為原則。
三、申請人申請及核銷(撥款)流程:下載格式或索取空白紙本填寫計畫計畫書+申請單+相關佐證 資料寄(函)送驗證農地所在地農糧署各區分署辦理審查後函復結果(每農民/農民團體申請以一次為原則,跨區域請擇主要經營農地所在地分署辦理)。申辦本計畫不影響申請其他有機農 業輔導計畫之資格,惟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產銷履歷農產品」
獎勵包裝設計行銷1/2費用,最高補助15萬元,申請人向產銷履歷驗證證書所載經營業者地址之轄區鄉(鎮、市、區及地區)農會,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身分證影本(產銷班可檢附產銷班負責人之身分證影本)及存摺封面影本(須與前開證書所列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相同),備齊資料後向農會提出申請。
「花蓮縣農產包裝及品牌輔導計畫」
為花蓮在地具有外銷出口潛力、國內農產品電子商務銷售潛力之農民、產銷班、業者,協助其建立品牌識別及改善產品包裝設計,並在就其中1款較具競爭力產品設計小包裝作為宣傳推廣使用,同時配合各業者之外銷市場需求,設計符合該外銷市場之包裝設計與外文說明。
限以花蓮在地農產品經營業者,且申請者須擁有三章一Q標章(臺灣有機農產品標章、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及CAS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標示),並須具有外銷出口實績、展開電子商務模式或有意發展自有品牌農民、產銷班、業者為優先,110年將以甄選方式選出10名農產品經營業者輔導改善,針對各參加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提出SWOT分析,找出其清楚之區隔性與其之市場定位,賦予獨特且印象深刻之故事,並藉此建立品牌識別標誌(含品牌logo、主視覺及品牌形象等),協助參加輔導計畫農民或業者辦理商標申請註冊,並對其現有產品包裝,選出3樣需改善之產品做包裝設計,並在就其中1款較具競爭力產品設計小包裝作為宣傳推廣使用,歡迎本縣農產品業者報名參與。

一、補助基準:
(一)驗證費用:補助「產銷履歷農糧生產、加工、分裝、流通驗證收費基準表」之驗證工作項目費用,依實際收費數額補助2/3。
(二)農糧產品檢驗費:檢驗項目包括農藥殘留和重金屬檢驗費,依實際收費數額補助2/3。
(三)電腦及條碼機:補助產銷履歷集團驗證者所需電腦、條碼機費用,補1/2為原則,每單位最高補助28,500元;僅申請電腦者最高補助12,500元,僅申請條碼機者最高補助16,000元。
(四)資訊服務專員臨時工資:依實際通過驗證面積補助資訊服務專員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0~160人天。
二、申請規定:
(一)檢附資料:
1.補助費請領清冊
2.資訊設備購買發票正本
3.資訊設備規格書
4.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
5.存摺封面影本
6.資訊服務專員學歷證明文件
7.資訊服務專員登打簽到表
(二)申請流程:
備齊相關資料送縣府審查,審查後送中華民國果菜合作社聯合社核撥款項。

本縣蔬果發生供過於求而流標時,縣政府菜價平穩計畫會給予4元補貼加上花蔬加碼1元,合計每公斤共補助5元,對於農民不無小補。另西部使用紙箱包裝一個約需30-40元,花蔬進場拍賣則是使用塑膠容器,不但可循環利用且僅需繳付6元小額管理費,大大降低農民負擔,花蔬合作社因應到貨量大增已採取進場收購機制,目前先針對包心白菜及高麗菜做真空預冷及冷藏儲存有約24,000公斤,待夏季量少時再適時釋出以平抑物價。

農產品出口簡易流程
1.找到一間可信賴的農產品出口報關公司
2.確認出口國進口法規與條件
3.確認出口農產品國內法規限制是否需要申請同意文件
4.提供報關需求相關文件並確認出口國的收件業者

一、申請人資格
(一)可申請對象
自然人
農糧類:為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百大青年農民。
水產類:具漁業執照、定置漁業權執照、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資格之漁民。
林產類:森林所有人或森林法第四條所定視為森林所有人。
農民團體:農會、漁會或農業合作社場。
(二)可申請條件
1、具備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條件如下
農糧類:農糧產品加工室、碾米機房。
水產類:水產品初級加工設施。
林產類:林業機具室。
申請登記之加工作業區樓地板面積以二百平方公尺為上限。
2、使用原料為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農產品(國產溯源農產品)
3、符合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品項加工產品及其加工方式
4、加工設施為自有或配偶、直系血親所有。
5、農民團體加工設施坐落之土地須為自有。但林產類加工設施得坐落於承租國有、公有土地。
6、用水來源須為合法。
7、加工設施及其坐落土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或建築法令規定。
8、產製食品之加工場作業場所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規定。
9、申請人或其從業人員至少一人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機關(構)、學校或法人辦理教育訓練之最近三年及格證書。但申請人為農民團體者,其從業人員應有二人以上取得及格證書。
農糧類:加工技術及食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40小時以上。
水產類:加工技術及食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40小時以上及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教育訓練30小時以上。
林產類:加工技術及作業人員與安全衛生教育訓練40小時以上。
二、申請流程
(一)應備文件
1.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或農民團體設立文件影本。
2.申請人符合第二條所定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農民、農民團體)
3.使用原料為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農產品證明文件。(國產溯源農產品)
4.經營計畫。
5.加工設施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及使用執照影本或產權移轉6.契約或其他移轉證明文件。
7.農民團體應檢附加工設施坐落土地之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或國有、公有土地承租契約書。
8.使用合法水源之證明文件。
9.申請人或其從業人員符合第四條第八款所定教育訓練及格證書影本。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二) 申請窗口:加工場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一、非都市土地為興建目的事業設施,應先變更該地地目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後方能興建;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時,應先擬具事業計畫交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計畫審查通過後由該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單位頒發計畫核定函(本),申請人再據以報請該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變更地目。
依據目的事業的不同可依據不同的辦法如下:
食品加工場所: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興建農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集貨場及冷藏庫:非都市土地變更為農民團體興建農產品集貨場及冷藏庫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二、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依據各事業計畫辦理辦法所需條件及需檢附資料皆不同,共同點是皆須先經由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方可提事業計畫於主管機關;前開申請農業主管機關同意事宜應擬具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就下列事項詳予說明:
(一)擬申請變更之農業用地之使用現況。
(二)變更使用前後之使用分區、編定類別、面積。
(三)鄰近灌、排水系統與農業設施位置及是否使用具有農業灌溉功能之
系統作為廢污水排放使用。
(四)變更後土地使用之興建設施配置。
(五)隔離綠帶或設施設置之規劃。
(六)該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對鄰近農業生產環境之影響。
(七)聯外道路規劃與寬度及對農路通行之影響。
(八)降低或減輕對農業生產環境影響之因應設施。
(九)使用農業用地所提區位、面積之必要性、合理性及無可替代性。但
農業所需產、製、儲、銷及休閒等相關農業設施所需用地,僅須提
出區位之無可替代性說明。
(十)興辦事業使用水資源對農業生產環境之影響。
前項各款事項以文字說明為原則,並配合不少於一千二百分之一比例
尺之位置圖、灌排水系統圖等相關圖表輔助說明。
第一項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應說明事項,經納入興辦事業計畫書
、開發計畫書或土地使用計畫中專章說明者,得免予再擬具農業用地
變更使用說明書。
三、申請流程
1、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後,申請人應研擬目的事業計畫交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核,應檢查申請文件是否備齊,未備齊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仍未完成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2、該主管機關應函文通知各相關局處(如水保、水利、林政、建設、環保等)及申請人於現地會勘;經查明已先行違規使用,應移請有關機關依法裁處執行完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再辦理審查。
3、前開會勘各局處表達意見後,主管機關視情況要求該地改善,無須改善者主關機關嗣會同各局處辦理書面審查,審查符合規定者,核發興辦事業計畫同意函。
應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就使用土地區位之無可替代性及事業設置之必要性予以初核,確有必要設置者,轉送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得組成專案小組辦理審查,將審查結果函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副知申請人。

一、 補助對象及範圍:
(一) 補助對象:農民或農業企業機構。
(二) 補助範圍: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之山坡地為限,但超限利用地尚未改正完成者,不得補助。
二、 補助項目及補助標準:
請參考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補助標準表(附件一),詳細補助項目請洽受理機關。
三、 受理機關:
有意申請者,如符合規定,可逕向水土保持局所屬分局(花蓮分局)洽辦。
四、 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補助程序:
(一) 補助程序流程圖請參閱附件二。
(二) 申請人及受理機關:
土地所有權人或有合法經營使用權人,備土地登記簿謄本(若為承租地,應備租賃契約影本及出租機關或出租人之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書;另如屬國有出租農業用地,承租人得依「國有出租農業用地同意興建農業設施審查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辦理,免由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出具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書)、地籍圖謄本、身分證影本各1份,填具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申請書(附件三),及未重複申請切結書(附件四),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花蓮分局申請。
(三) 勘查、核定、施工指導:
1. 受理機關核對申請資料,勘查現場製作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勘查報告,核定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項目(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核定項目表),通知申請人並副知當地鄉鎮公所及縣市政府,如為承租地應同時副知該出租機關時,須連同檢送承租地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切結書1份);如不予以核定,亦應通知申請人。受理機關應農民要求應赴現場施工指導。
2. 所核定之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倘其開發利用之項目及規模符合,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向主管機關申請。
(四) 完工檢查及核發補助:
水土保持完成,申請人填具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完工報告(附件五),由受理機關派員檢查處理項目及數量,並製作山坡地農地水土保持及附屬設施檢查紀錄,合格後核發補助款並函文通知申請人領取;如檢查結果不合格,通知申請人限期改善後再行報檢,逾期視同放棄。
五、 附件表單下載官方網站: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下載專區-單一窗口表單下載-農地水土保持處理(https://www.swcb.gov.tw/Home/Download/
download_more?id=70f668f5a1f34cf5906590
b9cf303dd3)

一、 補助對象:
在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之農業區或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農作使用之土地上申請施設管路灌溉設施之農民。
二、 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 田間管路灌溉設施:
1. 穿孔管系統。
2. 噴頭系統。
3. 微噴系統。
4. 滴灌系統。
(二) 灌溉控調設施:
1. 動力設備:馬達(含抽水機)、引擎、柱塞式泵。
2. 調蓄設施(蓄水槽)。
3. 調節控制設施:自動化控制、微氣象調節、液肥注入器、過濾器或其它可供灌溉系統調控之設施。
(三) 補助基準請參考網站內容各補助方案,或洽詢受理單位。
三、 受理單位:
有意申請者,如符合規定,可逕向農田水利署花蓮管理處及所屬工作站洽辦。
四、 申請流程:
(一) 申請補助辦理流程請參閱網站說明。
(二) 申請人檢附文件:
1. 申請表1份(網站下載或向受理單位索取)。
2.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影印本。(以申請日期起三個月內有效)
4. 申請人為私有土地承租人,檢附施設同意書。
5. 申請人為國有或公有土地承租人,檢附租賃契約書影本。
6. 山坡地施設RC(鋼筋混凝土)蓄水池需向公所農業課申請簡易水保。
7. 土地登記謄本:使用地類別必須是農業區使用才能受理申請,不可空白。
8. 國有地:固定式地上物需先取得國有財產署農業施設同意函,再到公所申請農許使用,非固定式不需取得同意函;台糖地:不論固定式或非固定式,皆需攜帶花蓮管理處計畫核定函及申請人闡述文件(無一定格式,簡述用途、設計圖),取得台糖同意書後,再至公所申請農許使用。
9. 若國有地承租人死亡,其繼承人需待國有財產署辦理繼承完成,再取得農業施設同意函等相關文件,始得遞送管灌補助申請書。
(三) 選點原則:
1. 農民申請之先後順序。
2. 申請補助用地實際從事耕作者。
3. 願意配合訪查或進行相關試驗或灌溉效益調查提供資料者。
4. 灌區外共同水源地區之農民有營運組織及計畫者。
5. 為政府輔導生產安全農產品或轉作高經濟作物,具有示範作用或後續推動管路灌溉觀摩之據點。
6. 該地區發展潛力大,有助於後續管路灌溉之推廣者。
7. 確實需要灌溉技術改善者。
(四) 排除對象:
1. 曾接受農委會水保局補助調蓄設施者。(符合再次申請條件者,不再此限)
2. 土地上耕種檳榔、荖花及荖葉等作物者。
3. 凡經查詢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被記載為宜林地者。
4. 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未依照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內,已超限利用或未維護山坡地安全環境者。
5. 申請土地位於公告行水區者(指河川堤防外之農地)
6. 所灌溉土地以休閒農場或露營區之方式經營者。
7. 不符合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者。
8. 未經申請而於農地上完成管路灌溉設施者。
9. 蓄水設施:核定面積0.1公頃以下或申請噸數10噸以下者。
(五) 再次補助(使用期限較長者優先):
1. 田間管路灌溉系統→使用超過10年。
2. 穿孔管、滴水管→使用超過3年。
3. 調蓄設施(蓄水槽) →使用超過3年。
五、 管路灌溉申請官方網站: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花蓮管理處-民眾申辦專區-管路灌溉申請專區-管路灌溉申請說明
(https://www.iahli.nat.gov.tw/view.php?them
e=web_structure&id=346)

1. 舉報民眾確認該動物是否有攻擊民眾或對民眾生命財產有明顯威脅之事實
2. 確認為「是」且有具體事證
 轄區公所由公所派員捕捉
 清潔隊捕捉
3. 民眾舉報犬隻噪音問題
 無主:清潔隊
 有主:警察局

危險性犬隻或具攻擊人或動物行為紀錄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
1. 應由成年人伴同
2. 牽引長度不超過1.5公尺之繩或鍊
3. 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
PS.「危險性犬隻」匡列如下:
比特犬、日本土佐犬、紐波利頓犬、阿根廷杜告犬、巴西菲勒犬、獒犬

1. 花蓮縣流浪犬中途之家地址:
花蓮縣吉安鄉南濱路一段599號
2. 開放時段:
上午10-12時、下午2-4時
3. 需準備物品如下:
 認領養動物飼主評估表一份
 動物認養申請書一份
 愛心犬(貓)認養須知各一份
 認養流浪犬(貓)領養動物切結書一份
 寵物登記/轉讓申請表一份
 領養人身分證影本一份(需年滿20歲)
 牽繩、項圈或提籠

1. 所有寵物狗都必須進行登記,寵物貓則自願性,其他寵物則不需要辦理寵物登記。
2.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31條第1項第8款規定,飼主應為家犬植入晶片,辦理寵物登記,未植晶片及辦理寵物登記者,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3. 即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花蓮縣政府提供6,500支免費晶片,民眾可至下列地點,免費辦理寵物登記及植入寵物晶片:
 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
 設有寵物登記站之鄉鎮公所
4. 實施對象:
 飼主需年滿20歲
 設籍在花蓮縣
5. 只提供「犬」隻寵物登記及注射晶片免收費用
6. 貓咪晶片費用需自理
 已結紮:300元
 未結紮:400元
7. 植入晶片後填寫寵物登記表格
8. 給予晶片號碼並請民眾妥善保存
9. 工作人員將資料寫進「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即可完成寵物登記

1. 補助對象:
(1) 設籍本縣之犬貓(須完成寵物登記及有效期限內之狂犬病預防注射)
(2) 飼養地點為花蓮縣且由本縣領有開業證書之開業動物醫院進行絕育手術
(3) 申請人與該動物之寵物登記飼主須為同一人
2. 請領單位: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
3. 補助金額:
(1) 公犬500元,母犬1,000元
(2) 自本縣流浪犬中途之犬家領養之流浪犬:公犬600元,母犬1,500元
(3) 公貓500元,母貓1,000元
4. 申請期限:
110年12月31日(郵戳為憑)前提出申請(補助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申請前請至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諮詢名額)。
5. 應備文件:
(1) 經施術單位簽拒絕育手術動物之「花蓮縣動物絕育補助款申請證明書」及收據(需貼印花)
(2) 絕育手術動物所有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1份
(3) 施術單位所開立之收據正本(買受人需與申請人為同一人)
(4) 自本縣流浪犬中途之家領養之流浪犬需附「花蓮縣流浪犬中途之家流浪犬領養切結書」影本

1. 可於本縣流浪犬中途之家開放時段上午10-12時、下午2-4時至中途之家申請焚化。
(1) 申請人須為飼主本人
(2) 設籍花蓮
(3) 具寵物登記
(4) 無法到場:
 委託書
 飼主身分證影本
2. 費用:
(1) 10公斤(含)以下:300元
(2) 11-20公斤:400元
(3) 21公斤(含)以上:500元
3. 寵物遺體排定時間統一焚化
4. 申請人不得要求單獨(爐)或特定時間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