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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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戶籍法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因服兵役、國內就學或入矯正機關收容者,得不為遷出登記。」同法第17條第1項前段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同法第18條規定:「同一鄉(鎮、市、區)內變更住址3個月以上,應為住址變更登記。」又同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
2.如承租人已全戶遷離戶籍地,去向不明,無法催告,房屋所有權人可依上揭規定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將其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地址。

1.姓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可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改名:
(1)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購)、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2)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3)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6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4)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5)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6)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以此款事由申請改名,以3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2.改名須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親自申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備妥當事人國民身分證(未領證者以戶口名簿代替)、戶口名簿、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改名證明文件、規費新臺幣 50 元及相片 1 張或數位相片(須換領國民身分證時),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之情形,請參照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
※ 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查詢。
※ 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服務→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 上傳數位相片。

1.在臺有戶籍國民,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境滿2年以上未入境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辦理遷出(國外)登記。
2.上開有戶籍國民戶籍經逕為遷出登記者,如欲返臺定居,應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後,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持外國護照入境者,不得辦 理遷入登記。
3.應備文件:
(1)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
(2)國民身分證。
(3)遷入他人戶內者應持遷入地戶口名簿。 (如欲單獨立戶者,應持單獨立戶證明文件,可至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法規與申辦須知→戶政業務申辦須知→設籍及遷徙登記→遷入登記 查詢)。
(4)印章(或簽名)。

1.戶籍謄本之申請,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2.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之申請人有三:
(1)當事人。
(2)利害關係人。
(3)受委託人。
3.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被申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1)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2)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3)訴訟繫屬之當事人,經法院通知提出其他當事人戶籍資料。
(4)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5)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6)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遷入單獨成立一戶者,應提憑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及印章(或簽名),逕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
1.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已完稅之房屋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 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2.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已完稅之房屋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 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3.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4.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六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
5.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6.另應攜帶遷出地戶口名簿、本人遷入者國民身分證、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 換領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之情形,請參照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
※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查詢,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 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服務→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 上傳數位相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