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二)無出租、無營業等之住宅用地。
(三)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四)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00 平方公尺 ( 90.75 坪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00 平方公尺部分 ( 211.75 坪 )。
(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二、申請期限及方式: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 40 日 ( 亦即 9 月 22 日 ) 前,填寫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臨櫃向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或玉里分局提出申請,或透過電話申請,另可運用本局網站(https://www.hltb.gov.tw)線上申辦,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度就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