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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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資格:
1.未領有政府補助之經濟弱勢戶。
2.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仍未足以因應生活所需者。
3.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等情事,因突發事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之民眾或家庭。
4.家庭因貧窮、犯罪、失業、物質濫用、未成年親職、有嚴重身心障礙兒童需照顧、家庭照顧功能不足等易受傷害的風險或多重問題,造成家庭所得不足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5.其他經處遇評估需救助之弱勢民眾或家庭。
二、補助內容:
1.一次性補助:視受扶助者之需求提供一次性物資補助。
2.短期性補助:每案補助以三到六個月為限,物資發放採每月領取,並應於當月領取完畢,不得累計領用。經扶助後生活仍陷困者,轉介或通報單位評估仍有需求者,須由轉介或通報單位填寫續評表,得延長三到六個月補助。
三、申請方式:
1.戶籍所在地公所社會或民政課。
2.本縣公私部門社會工作人員、衛政、教育、司法、警政、等網絡單位。

公益勸募相關條例、申請表單、應備證件請點選https://sa.hl.gov.tw/List_sp/8bca721ed08941b981ce2a007762d857 查詢

一、申請資格:
設籍並實際居住花蓮縣,且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歲之中低收入老人,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享有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自付保險費: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無須自付保險費者。
(二)健保自付保險費已由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支付者。
(三)符合其他健保費用補助資格,其保險費已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者。
二、補助內容:
補助之健保自付保險費,每人每月最高額度以不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第六類地區人口繳納保險費之自付額為限。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規定接受長期照顧需要等級評估,其失能等級為第二級至第八級。(長照使用者)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失智者)
接受社區照顧服務或個人助理服務之身心障礙者。
所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工,經醫師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其他因素不能提供服務,需由家屬照顧者。
國民小學學童或未滿12歲之兒童。
就讀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級之身心障礙者。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1款及第2款包括隔離或檢疫前已提出申請,於隔離或檢疫後,經完成評估或診斷者。

依指揮中心111年4月26日修訂「COVID-19確診個案分流收治與居家照護之醫療協助措施」,修正同戶居家隔離之未確診者隔離至同戶最後確診個案之確診日後 3 天,並依指揮中心公布之最新「3+4 居家隔離及自主防疫」規定進行篩檢及後續之 4 天自主防疫。(與確診者同室之未確診者,以最後同室接觸日或確診者隔離期滿日起算 3+4)
前3天居家隔離,屬補償辦法適用對象,符合相關規定可申請防疫補償。
後4天自主防疫期間,快篩陰性可外出上班、購買生活用品等,因行動自由未受限制,不能申請防疫補償。
若於自主防疫期間快篩為陽性,則請依指揮中心規定至鄰近篩檢站進行PCR檢測,並靜待PCR檢測結果,相關流程依指揮中心規定辦理,等待期間屬自主防疫期間,不能申請防疫補償。

1.不管是受隔離或檢疫者或及其照顧者,每人按日發給新臺幣1,000元。
2.實際領取日數,原則依隔離或檢疫通知單上日期,且必須扣除雇主支領薪資日數。如週六、週日是勞基法規定的休息日或例假及國定假日,雇主依法會給薪,不算請假,因此必須扣除。
3.防疫補償之發放,隔離未滿1日部分以1日計。

得於接受隔離或檢疫結束日之次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照顧者(家屬),需準備以下資料:
1.申請書。
2.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非本國籍人為居留證或護照)
3.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請使用非靜止戶帳號。公教戶、凍結戶、警示戶、結清戶、外幣帳戶、公司行號帳戶,不可使用,否則將無法完成匯款)
4.受雇人,由雇用人所出具受雇人請假及無支領薪資之證明。
5.非受雇人,本人無法從事工作及無獲得報酬、補償之切結書。
6.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證明:
(1)照顧第二點第二款第一目之二者,檢附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
(2)受隔離或檢疫者因所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工經醫師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其他因素不能提供服務,需由家屬照顧者,檢附外籍家庭看護工聘僱許可函影本及醫師診斷證明書或其他因素不能提供服務之證明或切結書。
(3)受隔離或檢疫者為十二歲以上尚就讀國民小學之學童,檢附就學相關證明(如註冊收據等)。
(4)受隔離或檢疫者為就讀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專前三年級之身心障礙者,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7.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若是線上申請,手續更簡便,請多多利用。

(一)通報轄區警察局或派出所請其協助查明身分(若屬身分不明之對象則須採證指紋、照相、填寫特徵卡、身分不明通報單、電腦e化登錄),並通知家屬領回。
(二)經瞭解倘若個案本人有安置意願或其他社會福利需求(醫療補助、就業自立、社會救助或其他福利服務等),則由警政單位人員填報「遊民案件通報單」通知本府社會處,以利後續提供相關服務。
(三)另外,有關遊民經常聚集場所之環境維護及管理權責事項,由各該權責機關辦理。

一、補助內容
本縣民及行旅本縣之他縣( 市) 民因故短缺川資,得向本府、豐川派出所、玉里派出所、中區實物銀行及南區縣政中心申請乘車換票證,持往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車站換取車票返回戶籍地,俾利順利返鄉。
二、應備文件
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戶籍謄本)。

一、補助對象:
(一)未滿2歲兒童送請托育公共及準公共化服務提供者照顧,或滿2歲未滿3歲之幼兒續托,且未送托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
(二)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者,或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或弱勢家庭。
(三)兒童送托日間托育、全日托育、夜間托育等,且每週時數達30小時以上。
(四)申報期間,該名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育兒津貼或其他政府同性質之津貼。
二、補助標準:
1.公共化:第1名子女補助4000/月、第2名子女補助5000/月、第3名子女以上補助6000。111年8月起第一位子女調高為5500、第二位子女調高為6500,第3位子女調高為7500。
2.準公共化(送托準公共托嬰中心或準公共保母): 第1名子女補助7000/月、第2名子女補助8000/月、第3名子女以上補助9000,111年8月起第一位子女調高為8500、第二位子女調高為9500,第3位子女調高為10500。
三、申請窗口:居家托育服務中心(03-8242827、03-8242533)、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或簽約托嬰中心

(一)109年1月1日起,滿2歲未滿3歲兒童續留公共托育、準公共保母或準公共托嬰中心,由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共同合作,持續給予托育補助,以銜接幼兒園就學。
(二)執行方式:滿2歲幼兒送托公共托育、準公共保母或準公共托嬰中心,其原接受托育補助之經費,由教育部之育兒津貼及衛服部之托育補助,分別匯入家長已指定之帳戶。

只要兒童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符合補助對象資格者,即可提出申請。

1.本縣生育補助每胎2萬元,雙胞胎2萬,以此類推。
2.本縣4鄉鎮公所加碼婦女生育補助如下(111年):
(一)秀林鄉公所補助設籍鄉內增加每胎一萬元,另設籍和平村每胎增加一萬五千元。
(二)卓溪鄉公所補助設籍鄉內增加每胎三萬(110年起)。
(三)萬榮鄉公所補助設籍鄉內增加每胎一萬元。
(四)鳳林鎮公所補助設籍鎮內增加每胎二萬元。  

扶助對象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111年度以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不超過35,575元、每人動產不超過426,900元、家戶不動產不超過650萬元為標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一、補助對象:凡設籍本縣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父母、養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育者。
(二)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育者。
(三)父母、養父母離異,而單獨行使負擔兒童及少年權利義務(以下簡稱行使親權)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四)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重大傷病(參照「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身心障礙中度以上、經遣返不得入境、服刑中,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
(五)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或雖經認領但單獨行使親權之父或母無力撫育者。
(六)因故經法院改定或協調由父或母之外之人監護,且無力撫育者。
(七)因父母、養父母離異或經生父認領後,單獨行使親權之一方因服刑、失蹤、死亡等因素由其他親屬照顧,且曾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無力撫育者。
(八)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其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監護權行為,經本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九)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十)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十一)其他本府社工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者。
二、家庭總收入計算標準:
(一)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平均每人不超過15萬元。
(二)全家人口不動產(土地、房屋)總值不超過650萬。
(三)家庭總收入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者(111年21,345元)。
三、補助標準:111年每人每月最高以新台幣2,263元為發放上限,本府並得視財源狀態調整補助金額。※ 申請者需至戶籍所轄公所辦理,一旦核准需接受本府每年財稅審核。

一、為協助遭變故或功能不全之弱勢家庭紓緩經濟壓力,維持子女生活安定,提昇家庭照顧兒童及少年之能力,避免兒童及少年受虐情事發生,促進家庭恢復正常運作,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
(一)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二)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三)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五)未滿18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18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六)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七)計畫扶助對象為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並需經社工員訪視。
三、補助標準: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3,000元,扶助期間以六個月為原則,經實地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最多延長六個月,且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四、申請窗口:各鄉鎮市公所;本府及委託方案社工依據評估報告轉介辦理。
五、申請或領取本計畫扶助之家庭,應接受社工人員之關懷訪視評估及其他相關協助;領取扶助之費用應支用於兒童及少年之食、衣、住、行、教育及醫療保健等基本生活所需,扶助費用支出情形或兒童及少年基本需求被滿足狀況,由社工人員納入評估,未符合前述規定者,得停止補助。

一、補助對象:設籍花蓮縣0至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或實際居住本縣但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少年。
二、資格條件: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二)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
(三)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六歲之兒童。
(四)依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保護之兒童及少年
(五)安置於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六)發展遲緩兒童。
(七)早產兒。
(八)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九)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兒童及少年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卡之兒童及少年。
(十)其他經本府評估有補助必要之兒童及少年。
三、醫療費用補助項目:
(一)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部分負擔)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合計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但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規定補助之費用為限。
(三)為確認身份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四)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未滿六歲或已滿六歲,未達到就學年齡,或經評鑑可暫緩入學者,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每月最多八次為限。
(五)經醫師鑑定,因早產及其併發症所衍生之醫療、住院費用,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六)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但以全民健康保險有給付項目,且由就醫者自行負擔之費用為限,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七)經醫師評估有必要之愛滋病毒感染預防性投藥費用。
(八)其他經評估有補助必要之項目,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九)前項各款兒童少年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自付之保險費,本府得予補助,每名兒童少年補助以一次為限。
四、申請時間及受理單位:事發後六個月內至戶籍所在之鄉鎮(市)公所或本府社會處提出申請。
五、補助標準:依補助標準核實支付
(一)依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五款申請第三點第一項各款補助者,全額補助。
(二)依第二點第六款至第十款申請第三點第一項各款補助者,得依下列方式補助。
1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者,補助百分之七十五。
2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上未達三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者,補助百分之五十。
3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未達四倍,或未達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倍者,補助百分之二十五。
4家庭總收入平均在當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四倍以上者,不予補助。
前項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包含兒童及少年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及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但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不列入。

六、應備文件:
(一)共同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含申請人及兒少)。
3.收費收據正本。
4.醫師診斷確有醫療或看護必要之證明文件。
5.領據。
6.申請人之存摺封面影本(申請人指定匯入非本人之帳戶,須由申請人出具切結書並簽章)。
(二)其他應備文件(如花蓮縣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費用補助要點)
1.依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三款提出申請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低收或中低收入證明、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或特殊境遇家庭核定公文等)。
2.依第二點第四款規定提出申請者,須檢附社工員之個案紀錄。
3.依第二點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提出申請者,須檢附合格醫院開立之證明文件以及兒童少年及其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之最近一年財稅資料。
4.依第二點第九款規定提出申請者,需檢附重大傷病卡或罕見疾病診斷證明書。
5.申請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之補助者,須檢附社工員評估報告。
6.其他必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