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二、民眾發現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者,得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向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檢舉。您必須提供的資料如下:
(一)檢舉人真實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交通違規檢舉實名制自108年1月1日起實施,檢舉交通違規須提供檢舉人之「正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等具體相關資料。但檢舉對象如係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
(四)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如照片或錄影等)資料,並請檢具。
三、若欲檢舉交通違規,可電話逕行撥打110報案檢舉,亦可至本縣警察局網站/為民服務/陳情檢舉/交通違規檢舉,或將檢舉資料親送至警察機關提出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