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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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表、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6個月以上內頁明細、就業調查表及切結書、高中以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在營證明、其他佐證資料等。

請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資格
1、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縣,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天。
2、家庭總收入:工作收入、月退金或半年俸、遺眷年金或撫卹金、老農津貼、定期給付之贍養費或扶養費、利息、租賃所得、營利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其他經本府認定之經常性收入等合計金額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11年度最低生活費1萬4,230元)。
3、家庭動產:現金(含存款本息)、有價證券、投資、汽車、其他一次性給與之所得等合計金額,未超過當年度一定金額者。(111年度動產每人7萬5,000 元)。
4、家庭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合計金額,未超過當年度一定金額者。(111年度不動產全戶353萬元)。
二、申請窗口:戶籍所在地村里辦公室或鄉鎮市公所。

1.兒童生活補助15歲以下2,802元/月。
2.就學生活補助高中職以上學生6,358 元/月。
3.老人生活津貼65歲以上7,759元/月。
4.身障者生活補助輕度5,065元/月、中度以上8,836元/月。
5.健保費補助全額補助。
6.醫療補助符合之自費項目及部分負擔全額補助。
7.住院看護補助:住院看護費每日最高補助1,500元,每年補助上限13萬元。
8.學雜費補助全額減免(教育處)。

一、申請資格:
1、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縣,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天。
2、家庭總收入:工作收入、月退金或半年俸、遺眷年金或撫卹金、老農津貼、定期給付之贍養費或扶養費、利息、租賃所得、營利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其他經本府認定之經常性收入等合計金額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標準。(111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21,345元)。
3、家庭動產:現金( 含存款本息)、有價證券、投資、汽車、其他一次性給與之所得等合計金額,未超過當年度一定金額者。(111年度動產每人11萬2,500元)。
4、家庭不動產:土地及房屋合計金額,未超過當年度一定金額者。(111年度不動產全戶530萬元)。
二、補助內容:
1.身障者生活補助輕度3,772元/月、中度以上5,065元/月。
2.健保費補助18歲以下全額補助、18歲以上補助50%。
3.醫療補助符合之自費項目及部分負擔達3萬元以上補助80%。
4.住院看護補助:住院看護費5萬元以上每日最高補助750元,每年補助上限6萬元。
5.學雜費補助補助60%(教育處)。
三、申請方式:戶籍所在地村里辦公室或鄉鎮市公所。

一、申請資格:
1.列冊之低收入戶。
2.列冊之中低收入戶,且最近 3 個月累計費用達新臺幣 5 萬元以上者。
3.符合上述資格接受公費安置者申請補助期間之收容照顧費用應按日扣除(但由機構之外籍監護工及現有人員看護者不予補助)。
二、補助內容:
1.因傷病住院治療經醫師診斷書證明需僱請專人看護,並僱請具有護理機構照顧服務人員訓練結業證書或相關證照之合格看護工,但不包括健保局公告之慢性病療養及醫院呼吸治療中心之看護,非因急病入院者。
2.所聘之照顧服務員不得為其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親屬。
3.因傷病住院以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局特約醫療院所為限。
4.補助費用:
(1)低收入戶:1,500元/日;13萬元/年。
(2)中低收入戶:750元/日;6萬元/年。
(3)未達1日者按比例計算。申請人實際僱請專職人員看護費用低於補助標準者, 以實際支付金額核定。
三、申請方式:戶籍所在地之公所
四、應備文件:
 1.申請表(本府網站下載或各公所社會課可提供)。
2.醫師開具之最近3個月診斷證明書正本(需由醫師載明須僱請 專人看護及清楚載明入、出院日期)。
3.僱請專人看護證明書(以醫療院所之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 工員所開具之證明為限)。
4.看護費用收據正本、看護人員之身份證正反面影本、看護人員 之專業證照或結業證書影本。
5.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6.領款收據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7.其他(如委託書或切結書等)。

1、 申請者身分證、印章,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6 個月以上內頁明細。若由代理申請,請檢附委託授權書、代理人之身分證、印章。
2、 其他證件:學生證明影本、診斷證明書、失蹤證明(警察機關)、入監證明。

一、申請資格
1、 年滿65歲,實際居住戶籍所在地者,且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2、 未接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3、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2.5倍且未超過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
4、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一個人未超過250萬元,每超過一個人增加25萬元。
5、 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未超過新台幣650 萬元。
6、 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
二、補助內容:
1、 補助類別: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2、 身分別:
(1)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者,補助金額7,759元。
(2)未達最低生活費2.5倍者,補助金額3,879元。
3、 依據「花蓮縣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辦法」辦理。
4、 津貼發給之起始時間,溯自備齊文件、資料之當月起算。
三、應備文件:
1、 申請者身分證、印章,郵局存簿封面及最近6 個月以上內頁明細。若由代理申請,請檢附委託授權書、代理人之身分證、印章。
2、 其他證件:學生證明影本、診斷證明書、失蹤證明(警察機關)、入監證明...。

一、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者,補助金額7,759元。
二、未達最低生活費2.5倍者,補助金額3,879元。

一、申請資格:
1.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2.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縣,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 天。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111年標準3萬4,893元)
4.全家戶內應計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息)、有價證券及投資等合計金額,一人時為新臺幣200 萬元,每加一人增加25 萬元。
5.全家戶內應計人口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及房屋(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合計金額706 萬元。
二、補助內容:
1.一般身心障礙中、重、極重度者每月補助新臺幣5,065元,輕度者每月補助新臺幣3,772元。
2.列冊低收入戶且身心障礙中、重、極重度者每月補助新臺幣8,836元;輕度者每月補助新臺幣 5,065元。
3.列冊中低收入戶且身心障礙中、重、極重度者每月補助新臺幣5,065元;輕度者每月補助新臺幣3,772元。
三、申請方式: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身心障礙證明、身分證正本、郵局存簿( 需含申請日往前推算6 個月以上之交易明細)、印章、其他證明文件( 如學生證影本、診斷證明書…等),如因故無法親自申請者得以授權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受託人並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每月最後一日工作天撥付至民眾郵局帳號。

一、補助內容:
符合資格者保費可獲政府補助!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
1.被保險人自付比率(每月自付金額):30%(521元)
2.政府負擔比率(每月負擔金額):70%(1,216元)
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倍
1.被保險人自付比率(每月自付金額):45%(782元)
2.政府負擔比率(每月負擔金額):55%(955元)
二、申請方式: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或縣市政府申請。
三、應備文件:
1. 申請書(向受理申請單位索取)。
2.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印章。
4.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詳洽受理申請單位)。
5. 代申請人:應檢具上述申請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及代申請 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一、補助標準:本標準所稱災害,指水、火、風、地震及其他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之災害。前項所稱之火災,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尚包含因不可歸責於受災者及其他災害救助金具領人之事由所致之情形。
1.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因重傷致死者。
2.失蹤救助:因受災行蹤不明,並於警察機關登記協尋有案者。
3.重傷救助︰指因災致重傷,或未至重傷或未達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必要醫療費用自負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以上者。
4.安遷救助:受災戶住屋毀損,以達不堪居住程度為認定標準。
5.受災戶淹水救助:由中央氣象局發布之豪雨、超大豪雨、颱風或海嘯等特報造成水災,住屋屋內因水災淹水自樓地板起算(以下皆同)達五十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或雖非屬獨立,而為不同獨立生活戶者,應
依其事實認定之。
二、申請方式:災害查報以村(里)為單位,於災害發生時,由村(里)長及村(里)幹事全面調查其轄區受災情形,必要時得請管區警員及各鄉(鎮、市)工務(建設)單位指派工程人員協助,並於災後五日內填繕災害勘查 報表(如附件),由各鄉(鎮、市)公所報請花蓮縣政府(以下稱本府)派員前往協助督勘及核定辦理救助。

電洽各鄉鎮市公所詢問

一、申請資格:
實際居住本縣之民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二)因經濟性因素致自殺通報個案。
(三)因經濟性因素並經通報為脆弱家庭成員。
(四)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經通報或庇護安置,於緊急生活扶助金尚未核發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五)經被通報家庭暴力事件、核發保護令或結束監護處分,因經濟因素致暫無居所,生活陷於困境者。
(六)申請福利項目,於尚未核准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七)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二、申請方式
遭逢急難民眾本人或親人、鄰里、社區、學校、相關機關、機構、團體等,得檢具申請書或通報表向居住地村里辦公處、鄉鎮市公所申請或通報。

1.全戶(含實際共同生活戶)戶籍謄本。
2.無力負擔喪葬費或醫療費者,應檢附相關費用單據。
3.相關證明文件:如村里長證明、身心障礙證明、重大傷病卡、學生證、在監證明、離職證明、就業輔導登記證明、失蹤證明、最近3 個月內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因法院強制執行判決或命令所核發之財產強制交付令狀、管有令狀或暫時扣押令狀等。
4.其他應備文件。
5.申請窗口: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

設籍花蓮縣之縣民,並前往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急難救助:
1、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最高發給急難救助金如下:
低收入戶一款3萬元
低收入戶二、三款之負擔家庭生計者2萬元
低收入戶二、三款之非負擔家庭生計者1萬元
非列冊低收入戶6,000 元
2、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發給急難救助金5,000元。
3、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發給急難救助金5,000元。
4、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發給急難救助金5,000元。
5、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發給急難救助金5,000元。
6、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本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視其情形最高可發給急難救助金1 萬元。
7、急難救助同一事故,1年以1次為限,並應在事實發生3 個月內申請救助,逾時不予受理。

一、補助內容:
(一)醫療補助說明
1.因疾病或傷害事故所生之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部分負擔或健保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並以於中央健康保險局特約醫療院所就醫或住院者為限。
2.欲申請前項健保給付未涵蓋之藥品費(特殊及高價藥品費)及材料費(特殊材料費)補助者,應檢附明細清單並要求醫院註明之;無法出具證明者,本府不予補助。
3.不補助項目: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指定病房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衛材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二)重病住院補助說明
1.因傷病住院治療,經醫師診斷書證明需僱請專人看護,並僱請具有護理機構病房服務人員訓練結業證書或相關證照之合法看護工者,但不包含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之慢性病療養及醫院呼吸治療中心之看護,非因急病入院者。
2.因傷病住院以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局特約醫療院所為限。
二、補助費用標準
(一)醫療補助標準: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倍者,補助全額。
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者,且最近三個月累計之費用達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以上者,補助百分之八十。
 3.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者,且最近三個月累計之費用達五萬元以上者,補助百分之七十。
(二)住院看護補助標準: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倍之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看護費用1,500元,惟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9萬元。
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1,000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6萬元。
3.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750元,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4萬5,000元。
4.申請人實際僱請專職人員看護費用低於補助標準者,以實際支付金額核定。
三、申請方式:申請人(或代理申請人)應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檢附申請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補助。代理申請人應以申請人之親屬為之,並附授權書及被授權人身份證影本,如申請人無親屬,可由村(里)幹事或醫院社工員代為申請辦理。

一、補助內容:
補助金額(同一事由已申請本府其他項目之醫療費用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依前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者,補助最近三個月累計之非指定醫療自費項目(須由醫院開立證明,不得與健保重複補助)全額。
依前點第二款規定申請,且最近三個月累計之費用達新臺幣(以下同)達三萬元以上者,補助非指定醫療自費項目百分之八十。
依前點第三款規定申請,且最近三個月累計之費用達五萬元以上者,補助非指定醫療自費項目百分之七十。
全民健康保險部分負擔或健保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
前項補助項目,不包括:
(一)義肢、義眼、義齒。
(二)配鏡、鑲牙。
(三)整容、整形。
(四)病人運輸、指定醫生、特別護士。
(五)指定藥品材料費。
(六)掛號費。
(七)因疾病及非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
(八)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衛材費。
(九)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欲申請第一項健保給付未涵蓋之藥品費(特殊及高價藥品費)及材料費(特殊材料費)補助者,應檢附明細清單並附醫師開具之必要使用之證明文件;無法出具證明者,本府不予補助。
申請人因第一項之事由住院,且因醫院之健保床滿床致須入住非健保床者,須出具該期間健保床滿床之證明,始得申請補助,每次至多補助三天之病房費用差額,並以補助雙人房為限。
二、申請方式:戶籍所在地之公所